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63號
TYDV,105,除,363,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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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代 理 人 黃家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 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屆 滿(105 年10月9 日、10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 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前揭裁定命聲請人於同年6 月10 日起20日內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雖聲請人提前於同年月9 日登載前揭裁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惟其並非遲延登載之情形 ,應不生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視為公示催告聲請之效 果,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程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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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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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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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南│105 年6 月10日│ 195,878元│AI 六九O八五六一│巨驥工程有限公司
│司 │桃園分行 │ │ │ │ │
王宏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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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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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