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淳達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政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被 告 協明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太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99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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