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重新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2號
TYDV,105,重家訴,22,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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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宜秋
被   告 陳成傅
      陳誠春
      陳蘇碧蓮
      陳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重新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0,26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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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