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宜秋
被 告 陳成傅
陳誠春
陳蘇碧蓮
陳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重新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0,26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