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峰
原 告 冠聯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錫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奕工業有限公司、卓文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尚未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若干金額,嗣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並具狀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之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0,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 元,扣除本院前
裁定命繳之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84,4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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