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9號
TYDV,105,訴,319,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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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鈺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坤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   告 滕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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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