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鈺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坤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被 告 滕強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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