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強
被 告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47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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