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00號
TYDV,105,訴,2000,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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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張士宇
被   告 徐文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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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