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張士宇
被 告 徐文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