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57號
TYDV,105,訴,1957,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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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7號
原   告 莊訓基
被   告 莊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 萬
元(計算式: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建物課稅現值951,70
0 元×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 3+ 桃園市○鎮區○○段000 ○
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000 元/平方公尺×面積80.12 平方
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3+60,762元/平方公尺×面積60
.69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3 =317,233+2,991,14
7+1,229,215 元=4,537,5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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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