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7號
原 告 周娥英
被 告 梁興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興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梁興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