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 告 張綜珅
被 告 呂昌橖
呂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 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