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130號
PCDV,106,司促,22130,201708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渲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渲宸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06年4
  月1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5月10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3,560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