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劉淑郁
劉家明
劉家丁
劉定唐
劉家杰
劉貴蓮
劉鳳嬌
劉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牲牲路」記載,應更正為「甡甡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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