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13號
TYDV,105,補,713,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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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張仕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峻山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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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