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張仕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峻山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