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05號
TYDV,105,補,705,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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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亞設水電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5,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
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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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設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