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88號
TYDV,105,補,68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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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
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1581 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惟被告對債務人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實無債權存在,故被告於本院105 年10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
(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5,874 萬8,74
0 元應予剔除,改分配予原告。經核,原告於系爭分配表之分配
金額為4,576 萬1,260 元,不足額為2,982 萬6,910 元,則於剔
除被告得受分配金額後,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應為原不足額部分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82 萬6,9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萬4,5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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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