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59號
TYDV,105,補,659,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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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萬4,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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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