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7號
抗 告 人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相 對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
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
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抗告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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