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91號
TYDV,105,監宣,291,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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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楊博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蘭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李蘭香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因 B型流感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李蘭香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李蘭珠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李蘭香已於105 年6 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李蘭香之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因李蘭 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 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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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