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70號
TYDV,105,消債更,270,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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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
  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3 、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提出切結書。
三、請釋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民間債權,該等債權發生之原因或提
  供單據。
四、聲請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五、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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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