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61號
TYDV,105,消債更,261,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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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苑喻即廖招燕即林招燕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金額若干?其與配偶無領取社會救
  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各自領取之金
  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陳OO、廖OO103 年
  度、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說明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是否分擔扶養費用。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有擔任公司或獨資商號之負責
  人?若有,每月收入多少?
五、聲請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六、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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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