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74號
TYDV,105,家訴,74,2016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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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原   告 林事萬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蔡佩儒律師
被   告 林許順妹
      林音儒
      林事協
      林秋萍
      林秋燕
      林秋樺
      林鈺霞
      林業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 之面積欄內關於「970.6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976.07平方公尺」;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倒數第5 行至第6 行關於「本件原告陳玉坤等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林事萬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 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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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