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157號
TYDV,105,家救,157,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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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阮氏玉姮
代 理 人 楊軒廷律師
相 對 人 張顯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離婚等(本院105 年度婚字第656 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申請書、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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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