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劉育志律師(即石火獅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林勝輝
林郭素雲
林明賢
林貞慧
林宜萱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負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2 7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林勝輝、林郭素雲、林明賢、林貞慧及林宜 萱就其是否為繼承人地位及繼承權是否存在等節仍有爭議, 陳報人乃依法公示催告,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家 訴字第71號判決,確認上揭五人對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有 繼承權存在,另本件繼承人之有無業已查明,且已屆滿法定 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可得確定,已無需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又本件陳報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本案付出辛 勞包括:進行聲請閱卷、公示催告及登報,又因確認繼承權 存否案件研究案情,並擔任被告親自出庭,以及向主管機關 函詢繼承登記等節,其辦理時數30小時,依桃園律師公會章 程所定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為新台幣(下同 )8,000 元以下,其核算之報酬為256,000 元,另查被繼承 人石火獅遺有土地三筆,公告現值為21,137,800元,遺產價 值百分之一計為211,378 元,故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 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規定計算管理報酬較有 利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故請求管理報酬為新台幣211,378 元 ,另聲請人於代管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費用及登報費合計為2,500 元,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 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 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 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 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 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278 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影本 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 紙、收據影本2 紙等件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71號卷 宗查核,聲請人確已進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無誤,故聲請人 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石火獅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 並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事務之繁簡、勞力、費用、被繼承人財 產狀況等各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石火獅之遺產管理人 所執行管理遺產事務,固非繁雜,然既曾進行民事確認繼承 權存在之訴訟代理人,並進行非訟事件公示催告需撰擬相關 書狀之文稿,所需付出基本人力與時間成本,併參酌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 付標準表:「諮詢3 小時,折算金額新台幣1,500 元、法律 文件撰寫1 件2,000 至5,000 元、通常訴訟程序20,000至30 ,000元」等情,認關係人林勝輝主張本件遺產管理報酬費用 以100,000 元為適當之情,應屬合理;另聲請人復主張於代 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共計2,500 元乙節,業據 其於提出各項費用之收據影本在卷為憑,此部費用請求尚無 不合;而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102,500 元,均應予准許。 至於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 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