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693號
TYDV,105,司票,8693,2016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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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6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健雄即昇峰工程行孫麗華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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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