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693號
TYDV,105,司票,8693,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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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6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相 對 人 曾健雄即昇峰工程行
相 對 人 孫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佰陸拾伍萬元,其中之
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元由相對人■片語■(
O015)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 ■片語■(O01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到期日
■日期轉換■,詎於到期日後經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O016)、
民事訴訟法■片語■(O017),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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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