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485號
TYDV,105,司票,8485,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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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485號
聲 請 人 賀趙美齡即久仁行
相 對 人 宋曜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曜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
  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
  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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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