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顧莉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龍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福龍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龍公司)因未依
經濟部民國105 年5 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533689530 號函於
105 年7 月31日改選董事、監察人完成,故其全體董事、監
察人自105 年8 月1 日起當然解任,而處於無法定代理人之
狀態。
二、承上,請表明福龍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並提出其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福龍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提出與該謄本相符之詳細附表。
四、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
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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