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蘇宗粲(即章青駒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章青駒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章青駒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㈢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㈣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
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㈤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