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 請 人 彭文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 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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