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24號
TYDV,105,司催,624,2016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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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
  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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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