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14號
TYDV,105,司催,614,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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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規定, 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 其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北投區,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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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