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62號
TYDV,105,司催,562,201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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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藍天創意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26 號事件卷內所附資料可知
  ,第三人中華電信已表明其收受系爭支票,而為系爭支票之
  持有人及權利人。如其收受系爭支票乙事係屬誤會,則請提
  出中華電信表明其未收受系爭支票之證明文件。
二、次查上開卷內亦附有系爭支票之影本,可知系爭支票之受款
  人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故請提出記載
  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三、末查聲請人既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表明聲請
  人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例
  如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等)。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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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天創意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