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674號
TYDV,105,司促,22674,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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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龍鞍(原名:陳龍賓)
債 務 人 陳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龍鞍(原名:陳龍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
  同)玖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玖萬零玖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龍鞍(原名:陳龍賓)陳秋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萬零貳佰
  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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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