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4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高崇
債 務 人 威可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立傑
人
債 務 人 王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貳
仟伍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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