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206號
TYDV,105,司促,22206,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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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06號
債 權 人 羅時宏
債 務 人 許沛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債權人既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5 年5 月22
  日,此有債權人所提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則債權人
  請求給付尚未屆清償期之利息部分,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此
  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約定利率,超
  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按月息3 %
  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率20%,故依法僅得請求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
  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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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