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9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艾珍
債 務 人 鍾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艾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壹
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
吳艾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秀桃負清償責
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