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1號
債 權 人 李春滿
債 務 人 梁楚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條影本可知,債務人清償系爭
借款之方式為自民國105 年8 月10日起,每月為一期,每期
還款一萬元整(NT10, 000 ),且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之記載,故債權人僅得請求已到期而未清償之款項即新
臺幣4 萬元,其餘未到期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