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901號
TYDV,105,司促,21901,2016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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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01號
債 權 人 吳玉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楊美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楊美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 發票人為鈺名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李楊美玲,且李楊 美玲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 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李楊美玲請 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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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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