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896號
TYDV,105,司促,21896,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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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債 務 人 恒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承祐

債 務 人 陳品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壹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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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