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11號債 權 人 鄒貴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宥全(原名:陳源振)、卓尚憶、邱創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邱創榮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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