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711號
TYDV,105,司促,21711,2016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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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11號
債 權 人 鄒貴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宥全(原名:陳源振)、卓尚憶邱創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邱創榮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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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