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胡培安
債 務 人 胡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胡培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
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胡培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胡李素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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