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555號
TYDV,105,司促,21555,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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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胡培安
債 務 人 胡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胡培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
  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胡培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胡李素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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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