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961號
TYDV,105,司促,20961,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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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清賢
債 務 人 謝文馨
債 務 人 陳家維
債 務 人 陳家凌
兼法定代理 黃玉霞

債 務 人 陳家慧
債 務 人 李沅宇
債 務 人 王美柔
債 務 人 林榮富
債 務 人 陳森基
債 務 人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文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黃玉霞陳家維陳家凌陳家慧應向債權人清償壹
  萬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沅宇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王美柔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林榮富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森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玖仟零壹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黃雅萍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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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