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葉國新
相 對 人 昱欣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葉國新(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昱欣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昱欣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人,今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 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 簽到簿、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 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 司司字第130 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44號卷查核屬實,本件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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