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08號
TYDV,104,訴,1808,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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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原   告 何國維
      陳艷雅
      陳瑞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佳郁律師
被   告 鄭勝琦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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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