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05號
TYDV,104,訴,1305,2016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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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黃建勳
      梁秉慧
被   告 洪沛孺(原名:洪雅玲)
      黃梓豪(原名:黃銀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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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