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349號
TYDM,105,聲,4349,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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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龍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龍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龍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民國102 年8 月 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 列受刑人於105 年1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 年度聲字第3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2 年8 月2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11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7 年1 月3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 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1月18日等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541 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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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