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萬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萬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萬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 年9 月,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5 年 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 5018337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0000000 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