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288號
TYDM,105,聲,4288,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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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國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8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國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 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前因遭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定應執行刑,由 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8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6 月確定,其於104 年10月20日入監服刑及其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06 年2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2 月9 日等節,業經本院審核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 法授矯字第105018414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是本件 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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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