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122號
TYDM,105,聲,4122,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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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聯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聯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2 年9 月,於103 年9 月26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 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 18046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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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