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011號
TYDM,105,聲,4011,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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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鳳源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鳳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鳳源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 以105 年度聲字第3517號裁定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在案,因 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8日重新審核,仍 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 18022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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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