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35號
TYDM,105,簡,335,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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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琳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29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琳祐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琳祐曾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 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復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 上字第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縮刑 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 5 年2 月12日晚間9 時15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中正門市影片出租店(下 稱樂到家龍潭中正店),先假意挑撰片名「模仿遊戲」DVD 光碟1 片(價值新臺幣498 元整),趁機徒手竊取上開DVD 光碟,放入其黑色背包內,得手後即離去,後為該店店員周 品妤發現,報警循線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琳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周品妤於警詢中之陳述內容一致,復有監視錄影 器光碟1 片及翻拍照片4 張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楊琳祐上 開自白任意性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明,被 告楊琳祐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至被告雖辯稱:其確有竊取起訴書所載物品,然本案係其於 臺北診所領藥回家途中,於客運上服用安眠藥,下車後於返 家途中經過樂到家龍潭中正店才發生此事云云。然按行為時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 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 用之。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且「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 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而行為人仍能 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 論,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上開刑法第 19條修正理由亦足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醫



生有告知其服用藥物之副作用會產生類似夢遊的症狀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57頁反面),則被告上開所陳縱係屬實,則 被告既經醫師告知服藥後有上開副作用,被告仍決定於返家 途中自行服藥,致為本案犯行,揆諸前開刑法第19條第3 項 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逕依同條第1 項、第2 項予以減刑, 並予指明。
四、核被告楊琳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 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竊盜犯行,顯 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且已返還被害人其所竊得之「模仿遊戲」DVD 光碟1 片 ,並支付100 元予被害人,並獲得被害人原諒,有和解書1 紙及本院意見表1 紙在卷可參,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 、犯罪手段、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105 年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模仿遊戲 」DVD 光碟1 片,業已經被告交還予被害人,有卷附和解書 1 紙(見偵字卷第19頁)存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不予宣 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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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